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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青神交警为肇事方开脱一错再错
来源/作者:冯韦栋    日期:2010-8-20
    2010年7月23日上午,冯先生接到家住青神县妹妹的电话称母亲被电动三轮货车撞伤,已下病危通知书,希望他从成都赶过去。冯先生刚出发又接到妹妹的电话,称母亲已去世,叫他直接回老家奔丧。当天晚上在送走了前来吊唁的亲友后,妹妹才详细陈诉了事实的经过:当天早上营业员小龚8点半来开门市时,母亲早已步行到此等候开门。小龚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放在门市外行道树下,就开始打扫卫生,母亲手扶着门柱站在门口看她打扫。突然间一个小伙子将母亲拉进卷帘门下方,随即“砰”的一声,一辆货运三轮车倒退着撞在铺面门柱上,反弹后撞到小龚的车才停下来,而母亲已经倒在地上。小龚才意识到,母亲被撞了,赶忙通知她,等她跑到离家数百米外的门市,看见交警正在拍照,救护车正呼啸着离开,她赶忙跟去了医院。母亲9点入院,11点24分因创伤失血性休克,腹腔组织器官损伤大出血至呼吸系统衰竭死亡。

    调查终止源于交警私自撤案

    因为想到交警已经介入,自己的母亲站在妹妹铺面门口遭此厄运绝无责任,冯先生及家人将母亲安葬后,于7月30日来到青神县交警大队询问案情进展情况。哪知办案警官黄振宇却说这桩案件在当天由夏林(冯先生的妹弟)通过拨打110已经主动撤案。冯先生感到非常吃惊,交警居然会同意发生死亡事故后,家属可以私自撤案?他也决不相信妹弟会做出这样不孝道的事!于是冯先生来到青神县公安局110报警中心查阅相关记录,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经过查询后,告知冯先生:这起交通事故110接到的报警时间为7月23日8时48分,没有一个名为夏林的撤案记录,况且110只接受报案不可能接受任何撤案电话。冯先生随即找到夏林询问当天的相关情况,夏林说当天黄警官给他打了电话,提出要他撤案,他肯定没有给110打过电话,也没有给黄警官打过电话要求撤案,更没有到交警队要求撤案。冯先生14岁的侄女(夏林的女儿)说出了一个情况,当天警察到达现场后,还和肇事人的女婿互相寒暄,还说“这不是交通事故,只是个意外,就这样嘛!”说完,交警连肇事车都没有扣就直接走了。

    冯先生提出要查看事故卷宗,好了解案情,黄警官坚决不同意,后经请示事故中队长才同意看。黄警官拿出的卷宗只有一张报案登记表、一张事故现场草图和半张手写的当事人及其部分亲属关系图和联系方式,连事故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都没有。看来,交警是真的撤案了!冯先生非常气愤,要求交警重新立案调查。

    简单案件居然无法查清成因

    8月5日,冯先生再次来到交警大队找到黄警官询问案情进展情况,黄警官说,这个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没有具体法条对应的处罚,不能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给冯先生开个交通事故证明。黄警官的理由是,电动货运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

    8月12日上午,冯先生接到交警通知赶到青神县交警大队,在这里他第一次见到了肇事者戴仲华。戴自称当天早上电动三轮货车因有故障,停在他女儿的门市外面,自持曾是电工便去查看车辆线路,打开电门挂上倒档还是不能启动,他只好摸着右手把借力下车,电瓶车突然启动往后退,他跟着电瓶车跑了十来米,有只脚还被车撞伤了,当时他脑子里一片空白,后来才知道撞到冯先生的母亲,他承认是他的全责,他已经将电动车的铭牌撬下来交给了交警。

    冯先生一直要求青神交警公平公正的处理这起交通事故,为他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青神交警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明”向他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且告诉他:“你不拿就退回来,喊你父亲来拿!”70岁的老父又懂得什么呢?迫于无奈的冯先生只好签收,但在备注栏里写明了自己的意见。当他准备复印处理此次事故的证据材料时,遭到了交警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只有法院才有权利。冯先生非常气愤,当即指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八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说明自己有权利时,两位交警请示了领导后才勉强同意让冯先生复印了事故现场草图、现场照片和报案记录,但没有在复印件上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至于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交警认为冯先生无权查看,更不可能复印。

    为肇事方开脱居然颠倒黑白

    记者在青神县大北街查看现场时,冯先生的妹妹指着金樽酒业门市外一辆正在装载啤酒的货运三轮车说:“就是这辆车把我妈撞倒的!” 她随即将记者带到与金樽酒业门市相距5间铺面的她的门市(该距离交警测量为28米,人行道的宽度是3.8米)指着卷帘门槽说:“当时我妈站在卷帘门下方,车把她撞倒后,遮阳的门帘都被她扯掉了,门槽也被车箱撞凹下去,卷帘门都拉不下来。” 记者看到,门市旁边的水泥门柱被撞了两个拇指大的痕迹!看到记者在拍照,一位老大娘走过来,与冯先生的妹妹攀谈起来,她说:“三轮车不是老头的,老头只有千把元钱的退休工资,还要供养老婆,他花几千元买个三轮车来干啥子嘛?他又骑不来!他要骑得来的话,就不会把你妈撞死了!街坊邻居哪个不晓得三轮车是他女儿买来载酒的嘛!”

    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青神县交警大队事故民警因为与肇事方相熟,先是虚构死者亲属撤案而放弃调查,后是积极为肇事方开脱责任,不按规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这份证明上,记者没有看到肇事车的任何车辆信息,却看到了青神县交警将戴仲华认定为电动三轮货车所有人的表述。记者就此询问办案黄警官依据何在?黄警官正色道“戴仲华自己说的!”记者继续问,是否有购车发票佐证?黄警官回答说:“购车发票、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都遗失了。”这样居然就能书面认定三轮货车所有者,对于执法懂法的交警来说也太滑稽了吧!明明是肇事者下车时手握三轮车手把启动电门引发事故,偏偏交警要表述为“下车时手撞到了电动三轮货车手把”,这种表述显然有违常理,经不住推敲。两位处理事故的民警还以电动货运三轮车为非机动车,人行道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范畴为由,认定这起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什么是意外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事故的责任,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显然与本案事实完全相悖!至于电动货运三轮车的性质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相关法规和公安部的解释早有定论;城市街道两旁的人行道是否属于“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也有提及。交警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减轻肇事方的责任,更是为出具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找到“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藉口。

    从7月23日案发到8月12日,冯先生最终只拿到一份并不令人满意的《交通事故证明》,其间相距15个工作日,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10日限制。青神交警杜撰死者亲属名义私自撤案的恶劣行径直接导致了很多重要的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都是事后补录,其真实合法性令人生疑,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声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记者 冯韦栋

    律师说法

    如果文章所述确系客观事实,那么律师认为本案应为交通事故,肇事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

    一、本案肇事车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失控造成受害人死亡应定性为交通事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显著区别在于驱动方式,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公安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中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对此类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本案中肇事车为电瓶货运三轮车,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列的非机动车,应作为机动车处理。

    二、本案肇事方戴某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所涉三轮车违法停靠在人行道上,非专业维修人员戴某在维修过程中,驾驶三轮车失控,撞向站立在人行道上的受害人,导致受害人死亡。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六条“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戴某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者,当地交警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时限内作出责任认定,向当事双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既是受害方提出赔偿的依据,也是受害方维权时的重要证据。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孔令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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