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对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控告
被控告人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6月21日在泉州晚报上刊登晋国土资告(2010)147号《收回晋江市原陈埭第二工业区由原告使用的35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践踏了宪法,侵犯了人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被控告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被控告人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公告”将控告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列为强制征收对象,并且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该规定的两种情形即: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情形根本不存在,被控告人所谓的公共利益只是借口,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强制征收行为违法。
2、 被控告人滥用职权
“公告”栏所指的地块使用权是控告人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控告人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容侵犯。被告人想要征收控告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控告人的同意,法律没有赋予被告人享受强制征收或者强制有偿征收他人财产的权力,因此被控告人带有强制性的征收公告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控告人请求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被控告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1、被控告人无权强制注销控告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被控告人在“公告”中,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对控告人实行“两规”,即要求控告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去按照其意思办理所谓的手续,否则将注销(强行)控告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控告人认为,强制注销他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没收他人财产的行为。被控告人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以行政处罚、没收财产相威胁,是对宪法和法律的践踏,是丧心病狂的强盗行经,严重的侵犯了人权。被控告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2、有偿征收应当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行为
在控告人同意被征收的前提下,被控告人才有权与控告人协商,如果控告人不同意被征收,双方之间则不存在任何协商,因此有偿征收应当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行为。在控告人行使财产处分权之后,即控告人同意按一定的价格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被控告人之后,被控告人才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告使用权人的变更。但是被控告人自恃强权,置百姓于不在眼中,不与控告人协商,挥舞着手中的权棒,假借法律之假名,行剥夺控告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实,恣意掠夺老百姓的财产,是践踏法律,践踏人权。被控告人在公告中限时、限刻、限价,要求控告人自动献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否则强行注销,俨然一副有营业执照的强盗嘴脸。
综上所述,事实证明被控告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制造不和谐因素的始作俑者。控告人呼吁并且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社会贤达,有良心、有正义感的人们共同谴责被控告人的野蛮行经,并且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纠正。 晋江市陈埭第二工业区(现滨江商务区)部分企业、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