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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市不顾投资矿山者利益,部分官员非法强行霸占
来源/作者:张志生    日期:2010-6-14

    宜州市不顾投资矿山者利益,部分官员非法强行霸占

    观察员 张志生

     一个专门靠贩煤炭为生、原既不是竹仓煤矿拉浪分矿的班子成员

    竹仓煤矿拉浪分矿4号井(原名果夯煤矿)系1993年由当时的拉浪乡加丰小学以勤工俭学的名义申请开采,并且领取了《集体采矿许可证》(桂宜矿管字第93-86号),学校安排的承包人为覃祖学,并年年办理验证、勘测等费用,《许可证》也一直延期到1999年2月份。该井口位于拉浪林场加丰分场可夯林区的大冲沟。

    由于学校没有资金投入,先后向外引资。韦良兵、吴暖姣先后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投入资金超过250万元,以用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扩大生产规模。后因2001年南丹7.17事件影响而被政策性的停产,《集体采矿许可证》因此无法继续年审,但该矿井一直由韦良兵、吴暖姣安排人员值守管理。

    目前的状况是,矿井实际上自2001年初,由韦良兵、吴暖姣实际投资后,此前的投资人都早已撤离并带走原有设备,现有开采设备及办公房屋全部都是两人投资购入并一直坚持正常维护,矿井区域的安全管理也一直由两人自行安排,其他所谓投资人根本就没有任何投入的设备存在,也就是说,该矿井至今实际完全处于两投资人的实际控制管理状态。2006年4月12日,在原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加丰小学还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原煤井证为更名为拉浪分矿4号井”,并确认原投资股东为韦良兵、吴暖姣等人。

    2004年5月12日,宜州市为规范资源开采和安全管理,出台53号文件,决定由市国营竹仓煤矿对有开采价值的小煤矿进行兼并重组,即由宜州市竹仓煤矿为发起人,负责组织原持合法证照矿井和引进资金和技术入股共同开发有开采价值的矿区,对小矿井有有效资产进行评估后入股等。

    但在实际上,主管部门与国营竹仓煤矿并未执行上述文件,而是在2004年6月25日,在根本没有与原拉浪分矿各井投资人协商的情况下,即将拉浪分矿所有矿井承包给没有任何生产资质的个体户覃圣平,并给予“负责拉浪乡煤矿资源的开发规划和开采管理工作”,“负责分矿的办矿和矿井建设的所有投资”,2005年4月12日,更任命其为拉浪公矿的矿长。

     覃圣平签订承包协议后,不仅不与各井口的投资人沟通,反而盗用原投资人的名义与资质,自行于2005年12月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又隐瞒真相,大量引入市外的个体户,在没有与原投资人解决资产问题的情况下,强行要求没有任何投入,就要占有原投资人的51%股份,否则就扫地出门,由其自行转包套利。致使拉浪分矿各矿区不仅没有依照市政府文件进行整改重组,反而在原有矛盾基础之上,产生诸多的纠纷,原先的全部投资人利益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连人身权利都受到侵害,据不完全统计,由于覃圣平等人的行为,重组至今都无法进行,采矿活动全面停止,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至少近3000万元。

    2008年6月,覃圣平更以拉浪矿长的名义向韦良兵、吴暖姣发出通知,在明知几级法院已通过判决否定刘建波等人为投资主体,认定韦良兵、吴暖姣为实际投资人的情况下,“同意”刘建波等人“以旧井筒入股投资4号井参与重组”,故意指责韦良兵、吴暖姣两人为“无证盗采”。

    覃圣平的所作所为,作为原主持重组的竹仓煤矿也深为不满,2010年1月7日,竹仓煤矿在一份向市政府的《情况汇报》中认为“覃圣平未能履行作为投资人的责任和义务,所引进的外来投资人均未和我矿协商,尽管我矿三令五申下文规范拉浪分矿的管理,但覃圣平一直置若罔闻,拉浪分矿的引资问题已出现了极其混乱的局面”,只能要求政府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定具体投资人。

    韦良兵、吴暖姣等人多年来,一直循法律途径维权,要求有关部门落实53号文件的精神,也同意政府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原则,正视历史与现状,全面理清投资关系,确认两人以实际投资人的名义入股参与4号矿井的重组,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共同进行规模开采,并请求对此事中涉及的违法人员进行查处,以切实达到规范煤矿市场的目的。

     以上是拉浪分矿4号井实际投资管理人 韦良兵、吴暖姣等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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