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初,唐山市政府为了发展唐山市经济,提升唐山市的城市品质,改善唐山市的人居环境,启动了南湖高尔夫球场项目,并由唐山市政府、唐山市旅游局牵头,于2000年9月18日举办的唐山第三届陶瓷博览会、2001年5月18日举办的廊坊经贸洽谈会、2001年10月28日举办的石家庄经济合作洽谈会上公开进行招商引资工作。在唐山市城建局印发的招商材料中,明确载有:“南湖高尔夫球场的优势:一是大面积的塌陷地和波及地已为国有,二是南湖公园及南湖塌陷区已规划为唐山市南部城郊以绿化、自然为主体的大面积综合度假休闲风景区。”政府并承诺给予一切政策性优惠。河北华盈实业有限公司经过反复考证并和唐山市政府有关方面多次艰难的洽谈,最后决定与美国绿世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唐山市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南湖高尔夫球场项目。在起步阶段,确实得到了唐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大力支持。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2年3月29日以冀计外资[2002]243号文件,作出了美国绿世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盈公司(唐山市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合资经营高尔夫球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河北省旅游局以冀旅函字(2002)1号批复:土地使用符合国家政策,… …请项目单位抓紧进行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
2002年5月31日唐山市规划局下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通知书。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为南湖公园西北角,规划为地貌整治区,对会员别墅的建设,规划局建议作环境地质评价,并征求开滦意见。
在美国公司的要求下,唐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出面与唐山市工商局协调,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了唐山市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由此,兴建高尔夫俱乐部球场项目获得了批准。
在高尔夫球场启动期间,唐山市委副书记陈满及其他领导多次去施工现场视察。2002年6月9日,陈满副书记带领规划局局长、土地局局长、园林局局长、建设局局长等领导到现场视察后指示:“高尔夫项目是市委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的事,要特事特办,边开工边办手续。各部门和公司抓紧操作,有什么困难及时反映”。于是,唐山市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全面开始高尔夫球场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但是,伴随着唐山市领导班子的轮换,唐山市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开始遇到了麻烦。
首先是唐山市规划局和唐山市国土局于2005年间抛开当年市领导“边开工边办手续”的承诺,认为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只拿到了蓝线图尚未取得红线图就开工建设,对被告单位作出了处罚决定,被告公司对规划局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了上诉,对国土局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复议后,予以了撤销。然而,更大的灾难在等着他们。
2007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唐山市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祥、总经理李丽、会计王瑞云、河北华盈实业集团副总经理高建文先后被抓。案由是唐山市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私自启动百栋别墅项目,有将土地卖给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建别墅之嫌。故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王立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李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高建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王瑞云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几名被告理所当然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唐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书,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仍然作出有罪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立详、高建文、李丽、王瑞云均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河 北 省 唐 山 市 路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南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 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 唐山市路南区国防西道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详,系河北华盈实业集团(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母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王立详,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唐山市路北区范大里铁路楼205楼4门301号,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家庄自建楼3排2号,系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华盈实业集团董事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1月15日被抓获,2007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彦禄、曹卿臻,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丽,女,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102楼1门403室,系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1月15日被抓获,2007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久成,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建文,男,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唐山市路南区南湖高尔夫俱乐部别墅区,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733号5栋6号,系河北华盈实业集团副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与2007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秋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瑞云,女,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唐山市路北区振兴楼3楼2门202室,系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会计。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1月15日被抓获,2007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0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立详、高建文、李丽、王瑞云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立详、高建文、李丽、王瑞云不服本院判决均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唐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书,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维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立详及其辩护人宋彦禄、曹卿臻,被告人李丽及其辩护人郑久成、被告人高建文及其辩护人王秋艳,被告人王瑞云及辩护人刘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王立详、高建文、李丽、王瑞云将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非法受让、承包、租赁、合租经营等方式取得的位于本市南横街南侧、小南湖公园西北侧的国有农业用地和国有工业用地,以合作经营开发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名义出售,收取土地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立详、高建文、李丽、王瑞云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均提出异议,辩护称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王立祥辩称,其设立的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是唐山市招商引资项目,是受到市政府支持和市领导承诺批准开发建设的项目,其开发建设的别墅区是按市规划局规划,是在领导“边建设边办手续”的承诺下进行的,因此,其公司和本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辩护人宋彦禄,曹卿臻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指控四自然人将土地出卖取得两千余万元不能成立;“将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非法受让、承包、租赁、合租经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取得的是“农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与合作经营开发高尔夫球场项目名义出售土地不能成立。二、非法经营罪并没有把违反土地管理的经营行为列为其调整范围,既使绿世纪公司存在违反土地管理的经营行为也只是处以行政处罚,也不能与非法经营罪论处。综上,检查机关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证据不足,王立详不构成犯罪。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李丽的辩护人郑久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所出入;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身份和所处地位及其所起到的作用给予充分考虑。
被告人高建文的辩护人王秋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高建文从客观上并没有实施非法经营的行为,更谈不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二、在主观方面不存在非法经营的故意,更不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依法应认定被告人高建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三、高建文只是根据公司领导决定参与了前期筹建期间高尔夫项目少量的工作,高尔夫公司成立后就退出了该项目,他只是听命于公司领导,只是一个辅助人员。
被告人王瑞云的辩护人刘卫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前期开发行为已经取得了政府的批准和主管领导的批示;政府有关部门在没有任何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拒不进行红线图的规划审批,属行政违法;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收取的会员资格费全部用于了在建工程;二、王瑞云不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也不具有非法经营的客观行为,更不属于单位犯罪中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因此宣告被告人王瑞云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王立祥、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丽、河北华盈实业集团副总经理高建文、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会计王瑞云等运作下,自2005年7月,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取得有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蓝线图(建设单位向省建设厅申报选址意见书的前期资料)的情况下,从唐山市路北区新华印刷厂、唐山市路南区东协海绵化学制品厂(魏建福)等处承包、租赁、转让来的土地上欲建百栋别墅,并以合作建房的方式,与71户该俱乐部会员签订了合作建设协议书,将使用年限不瞒30年的土地,按块出售给会员用于个人建房,并承诺使用年限为70年。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收取各项费用2191万元,其中以收土地费的单据为747万元,以收其他费用的单据为1444万元,中途退款为185万元,总计收取费用为200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地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材料:证实被告人王立祥、李丽、王瑞云于2007年11月15日在广州被抓获的情况;
2、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各被告人所任职务等事实;
3、承包合同、土地租用合同、合租经营协议书、房地产有偿转让合同等书证、证人魏建福等证言、各被告人供述证实,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租用唐山市路北区新华印刷厂、唐山市路南区东协海绵化学制品厂等土地的情况;
4、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会员别墅申请表、合作建设协议书、王银霞等多人证言、收款收据、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共同证实,被告人王立详等人以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会员合作建设协议的方式,将土地分块出售给会员的事实及收取各项费用的事实;
5、唐山市建设局证明、唐山市规划局证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出售土地行为定性的函、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南区分局证明、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等证明材料、唐山市规划局选址意见书审批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通知单、规划蓝线图等证据证实,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百栋别墅区未取得建设、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机关批准的事实,同时证明,唐山市规划局2002年唐规地设通字第0010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知单和蓝线图只是建设单位向河北省建设厅申报选址意见书的前期资料。蓝线范围图仅供规划使用,不做为征地凭证的事实;
6、证人范瑞兰、吴素梅、吴铎、宋佩迎、魏延成、张晓成等证人证言、唐山市路南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等部门调查材料及在建别墅区照片、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共同证实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立祥、高建文、李丽、王瑞云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在未获得任何行政机关审批情况下,便在承租、转让的土地上以会员合作建设的方式,建设开发百栋别墅区,并将使用年限不瞒30年的土地,以使用年限为70年非法出售给会员,并收取土地款及各项费用2006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均应予处罚。被告人王立祥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非法经营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可酌情处罚。被告人李丽、高建文、王瑞云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立祥、高建文、李丽、王瑞云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立祥、李丽、高建文、王瑞云及其辩护人辩称开发建设“百栋别墅区”是受到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支持和承诺“边建设边审批”的,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更不构成犯罪。但是,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至案发也未能获得任何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且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王立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12年11月14日止。)
三、被告人李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4日止。)
四、被告人高建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10年1月9日止。)
五、被告人王瑞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09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王乃江
审 判 员:常 红
代理审判员:孙敬韬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高晶晶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 唐刑终字第311号
原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详,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唐山市路北区范大里铁路楼205楼4门301号,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家庄自建楼3排2号,系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华盈实业集团董事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丽,女,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102楼1门403室,系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建文,男,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唐山市路南区南湖高尔夫俱乐部别墅区,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733号5栋6号,系河北华盈实业集团副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瑞云,女,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唐山市路北区振兴楼3楼2门202室,系河北华盈实业集团会计。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西道58号,法定代表人王立详,系河北华盈实业集团(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母公司)董事长。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立详、高建文、李丽、王瑞云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立详、高建文、李丽、王瑞云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唐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书,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2009年6月1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立详、高建文、李丽、王瑞云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王立详、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丽、河北华盈实业集团副总经理高建文、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会计王瑞云等人运作下,自2005年7月,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取得有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蓝线图(建设单位向省建设厅申报选址意见书的前期资料)的情况下,从唐山市路北区新华印刷厂、唐山市路南区东协海绵化学制品厂(魏建福)等处承包、租赁、转让来的土地上欲建百栋别墅,并以合作建房的方式,与71户该俱乐部会员签订了合作建设协议书,将使用年限不满30年的土地,按块出售给会员用于个人建房,并承诺使用年限为70年。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收取各项费用2191万元,其中以收土地费的单据为747万元,以收其他费用的单据为1444万元,中途退款为185万元,总计收取费用为2006万元。 上诉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材料:证实被告人王立详、李丽、王瑞云于2007年11月15日在广州被抓获的情况; 2、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各被告人所任职务等事实; 3、承包合同、土地租用合同、合租经营协议书、房地产有偿转让合同等书证、证人魏建福等证言、各被告人供述证实,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租用唐山市路北区新华印刷厂、唐山市路南区东协海绵化学制品厂等土地的情况; 4、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会员别墅申请表、合作建设协议书、王银霞等多人证言、收款收据、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共同证实,被告人王立详等人以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会员合作建设协议的方式,将土地分块出售给会员的事实及收取各项费用的事实; 5、唐山市建设局证明、唐山市规划局证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出售土地行为定性的函、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南区分局证明、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等证明材料、唐山市规划局选址意见书审批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通知单、规划蓝线图等证据证实,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百栋别墅区未取得建设、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机关批准的事实,同时证明,唐山市规划局2002年唐规地设通字第0010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知单和蓝线图只是建设单位向河北省建设厅申报选址意见书的前期资料。蓝线范围图仅供规划使用,不作为征地凭证的事实; 6、证人范瑞兰、吴素梅、吴铎、宋佩迎、魏延成、张晓成等证人证言、唐山市路南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等部门调查材料及在建别墅区照片、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共同证实上述事实。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立详、高建文、李丽、王瑞云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在未获得任何行政机关审批情况下,便在承租、转让的土地上以会员合作建设的方式,建设开发“百栋别墅区”,并将使用年限不满30年的土地,以使用年限为70年非法出售给会员,并收取土地款及各项费用2006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均应予处罚。被告人王立详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非法经营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可酌情处罚。被告人李丽、高建文、王瑞云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立详、高建文、李丽、王瑞云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立详、高建文、李丽、王瑞云及其辩护人辩称开发建设“百栋别墅区”是受到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支持和承诺“边建设边审批”的,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更构不成犯罪。但是,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至案发也未能获得任何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且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地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一、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二、被告人王立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三、被告人李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四、被告人高建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五、被告人王瑞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上述四被告人均不服,均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诉辩意见,辩护人亦提出相同辩护观点。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人王立详、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人李丽、河北华盈实业集团副总经理原审被告人高建文、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会计原审被告人王瑞云等人运作下,自2005年7月,在取得有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蓝线图的情况下,从唐山市路北区新华印刷厂、唐山市路南区东协海绵化学制品厂等处承包、租赁、转让来的土地上欲建百栋别墅,并以合作建房的方式,与71户该俱乐部会员签订了合作建设协议书,将使用年限不满30年的土地,按块出售给会员用于个人建房,并承诺使用年限为70年。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收取各项费用2191万元,其中以收土地费的单据为747万元,以收其他费用的单据为1444万元,中途退款为185万元,总计收取费用为2006万元。 上述事实,有抓获材料,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承包合同、土地租用合同、合租经营协议书、房地产有偿转让合同、会员别墅申请表、合作建设协议书、收款收据、专项审计报告、唐山市建设局、规划局、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证明等书证,证人魏建福、范瑞兰、吴素梅等证言证实,且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立详、高建文、李丽、王瑞云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王立详、高建文、李丽、王瑞云及王立详、李丽的辩护人所提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诉辩意见。经查,原审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立详、高建文、李丽、王瑞云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在未获得任何行政机关审批情况下,便在承租、转让的土地上以会员合作建设的方式,建设开发“百栋别墅区”,并将使用年限不满30年的土地,以使用年限为70年非法出售给会员,并收取土地款及各项费用2006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此诉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铁军 审 判 员 牛 倩 代理审判员 董 靓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颖
申 诉 书
申诉人:王立祥,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唐山市路北区范大里铁路楼205楼4门301,现押于南堡冀东监狱。
申诉人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唐刑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和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唐刑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均认为“被告单位唐山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告王立祥……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主营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在未获得任何行政机关审批情况下,便在承租、转让的土地上以会员合作建设的方式,建设开发“百栋别墅”,并将使用年限不满30年的土地,以使用年限70年非法出售给会员,并收取土地款及各项费用2006万元,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申诉人认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两审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未获得任何行政机关审批情况下,便在承租、转让的土地上以会员合作建设的方式,建设开发“百栋别墅”区”,没有事实依据。
首先,唐山市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球场项目,是唐山市政府公开招商启动的项目,不仅有合法的批复手续,而且还有政府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的指示和支持。并不是两审法院认定的“未获得任何行政机关审批”。
唐山市政府为了发展唐山市经济,提升唐山市的城市品质,改善唐山市的人居环境,启动南湖高尔夫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由唐山市政府、唐山市旅游局牵头,于2000年9月18日举办唐山第三届陶瓷博览会,2001年5月18日参加廊坊经贸洽谈会, 2001年10月28日参加了石家庄经济合作洽谈会,经过以上三次艰难的洽谈,最后政府承诺给予一切政策性优惠的情况下,才使该项目落户唐山。在城建局的招商材料中,明确载有:“南湖高尔夫球场的优势:一是大面积的塌陷地和波及地已为国有,二是南湖公园及南湖塌陷区已规划为唐山市南部城郊以绿化、自然为主体的大面积综合渡假休闲风景区。”可见,政府对现被告公司球场项目开发用的这块土地已经进行了开发方向的确定,这块用地已列入政府征用开发用地的范围。正是因为政府有此明确的表示,河北华盈实业有限公司(绿世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才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
以下证据证实该项目获得了相关行政部门批准。
在美国公司的要求下,唐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出面与唐山市工商局协调,成立了被告公司。由此,兴建高尔夫俱乐部球场项目获得了批准。
以下证据证明该项目的建设是得到政府领导及各职能部门指示和支持。
2001年3月6日,唐山市政府会议纪要载明:在南湖废弃地进行项目建设表示认可。参加会议的领导有:祝允林市长、城建局唐凤岗局长、规划局于山局长。
2001年8月,陈满副书记和杨振义副市长作出指示:抓紧启动高尔夫俱乐部项目。
2002年1月23日陈满副书记明确指示:积极组织启动,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具体操作。
2002年6月9日,陈满副书记指示:“高尔夫项目是市委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的事,要特事特办,边开工边办手续。各部门和公司抓紧操作,有什么困难及时反映。”会议地点在,南湖公园北门,参加的领导有:陈满副书记、规划局局长、土地局局长、园林局局长、建设局局长等领导。
在被告公司取得蓝线图后,报请红线图过程时,规划局局长于山表示:项目规划范围内大部分是开滦废弃井田,市里准备收回这片废弃井田,收回后肯定给红线图。
唐山市规划局和唐山市国土局在被告公司进行大量财力投入后,2005年间又认为被告公司尚未取得红线图,对被告单位作出了处罚决定,被告公司对规划局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了上诉,对国土局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复议后,予以了撤销。可见,被告公司的行为并未经任何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为违法。
以上是被告公司开发高尔夫球场项目时为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所做的工作和努力,正是为了证明被告公司和各被告人进行高尔夫球场项目,或者进行该项目中的会员别墅的建设,不是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充其量只能是在当时特殊政策下,还没有履行完善手续。对于这种没有取得红线图,只有蓝线图就进行建设的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范,这种行为依法应当由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告公司的行为正是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已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只是该具体的行政行为尚未生效而已。
其次,两审法院认定的“百栋别墅”区,实际上是会员“别墅”,它是被告公司进行的南湖公园建造高尔夫球场项目建设中其中的一项。该公司球场项目建设包括有球馆建设、餐厅建设、会员别墅建设、泳馆建设等配套工程建设。会员别墅不是独立的项目,而是高尔夫球场项目下的一个配套工程。因此,绝不可孤立地单就别墅论别墅,而应当就高尔夫球场项目来审查会员别墅的建设开发,会员别墅的建设有无行政机关的审批,应当以高尔夫球场项目有无审批为准。
二、两审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将使用年限不满30年的土地,以使用年限为70年非法出售给会员”,没有事实依据。
首先,被告公司没有买地。“买地”一词,从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来理解,只能是买土地使用权。被告公司为了进行高尔夫球场项目开发,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便与位于球场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所采用的方式均为合法方式:租赁、承包、受让房屋产权。受让房屋产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期限问题。而租赁和承包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并不局限于三十年。具体约定为:“协议期满后,如需继续承包,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款项”和“如需占用乙方承包鱼塘和周围闲置非耕地时… …,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因此,被告公司没有买地,被告公司依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不仅是三十年年限,而是无固定的期限。
其次,被告公司没有将使用年限30年的土地,非法出卖给会员为70年。
被告公司进行高尔夫球场项目开发,该项目项下有许多工作,要进行球馆、绿地、会员别墅、餐厅等建设。为此,被告公司及被告人王立祥已投入了几千万余元,由于资金短缺,公司决定采用其他地方的成功经营模式,吸收会员,收取会员费进一步进行建设。于是入会会员交纳一定的会员费后便可在被告公司指定的球场用地上建设别墅,但别墅风格、设施配备、使用年限、以及具体使用必须符合被告公司要求,于是双方签定了合作建设协议书。合同第五条约定为“该建设属高尔夫球场项目(绿色运动中心)经营范围,乙方出资自建成后归乙方使用,使用期限七十年”。可见,七十年是对地上附着物使用年限的约定,并不是对土地使用权的约定。约定使用期限指的是对地上房屋的使用,也就是说若七十年满后,该房屋即归被告公司所有。正与我国房屋产权制度相同,房屋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具有永久权利,这种权利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死后可作为遗产继承。然而国家不会因为该房屋地产权,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强行拆除地上附着物,而是让房屋权利人另行缴纳土地出让费。所以,被告公司与合作建设人就地上附着物权利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这也表明被告公司并没有出卖土地使用权,更没有向会员出卖七十年的土地。
三、两审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收取土地款及各项费用2006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各合作建设人与被告公司签定的是会员合作建设协议书,被告公司基于此协议收取的也只能是会员费或称之为会员资格费。因此,凡是具会员费和会员资格费以及配套设施费的均应为被告公司合法收取行为。
对被告公司开具的“土地款”的认定:首先被告公司无权收取土地款,其次被告公司收取合作建设人的土地款没有约定,再次“土地款”收款项目是被告公司出纳王瑞云个人的笔误;另外基于王瑞云的错误,被告公司不但给其以批评、扣发工资处理,而且令其尽快将票据收回更改,所以才出现的退款事宜;最后在公司的账目中才会出现“会员费(会员资格费)”与“土地款”基于同一合同却同时存在、且全部以“投资款”入账的情形。
四、两审法院认为申诉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公司之所以吸纳会员资金,是因为高尔夫项目前期投资过高,作为合作伙伴的美国绿世纪公司中途退出,资金来源严重短缺,尽管申诉人个人继续大量投入,还是远远不够。
其次,唐山市委市政府领导作了相关指示,并且多次前往现场视察,发表鼓励和大力支持的讲话,承诺该项目边建设边办手续,为了完成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在唐山落户的愿望,公司才在无红线图的情况下进行建设。
另外,被告公司将所收取的会员费也都全部用于了高尔夫球场将来的会员享受项目的建设:修理道路、绿化球场、垃圾处理、平整球场、修建练习场等。申诉人个人并未将这些款项收入个人囊中分文。两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诉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但没有明确说明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对此,申诉人委托律师,组织了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专家教授,就申诉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进行了论证,认为两审法院认定申诉人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总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时期,新的观念新的思想层出不穷,为了把外资留住,为了提升唐山市的城市人居环境,作为政府对被告公司球场和百栋别墅开发承诺用这种方式大力支持,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事实证明,这几年来,唐山市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即使被告公司建设开发百栋别墅项目没有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也只能是存在违规违章行为,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而不应当以犯罪论处。且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主要体现在生产或流通领域,被告公司的经营行为并不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范围内。因此对申诉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缺乏法律依据。
从被告公司得以从事高尔夫项目开发,以及百栋别墅开发过程中,原政府一把手和他所领导的各部门一直重视并支持,然而该领导一走,立即对该公司以犯罪论处,这种情况不仅在唐山存在,就是在全国,也不稀罕。经常是一届领导一套路子,各行其是,为此有多少工程落马,又有多少企业受害,这正是我们国家转型时期政府对公共权利使用不规范的明显缺陷。
从本案已经进行过四次审理来看,各被告人并没投机取巧,钻国家政策空子之意,为了该项目得以在唐山落脚,自己投入大量资金,与政府各级领导多方协调、汇报,多方考察、取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申诉人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更没有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此,提出申诉,请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