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前沿立法动态详细内容
甘肃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校车应让行
来源:甘肃日报等 作者:李杨  日期:2011-12-7 字体: [大][中][小]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

 校车驾驶员须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记者今天(6日)下午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于校车管理,条例规定: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现实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条例对逃逸案件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便于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对逃逸案件的界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作了划分;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作了“同命同价”的规定。

    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设置,公共停车场和公交场站建设,以及占用、挖掘道路等也作出了规范要求。此外,条例还重点对政府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职业道德教育,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运用联网联控系统实施联合监管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三调联动”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的自律等作了规定。(尤婷婷)

关爱生命 安全出行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规解读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经过二审,近日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前,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到10.2万公里,拥有机动车196万辆,驾驶员230万人,年处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4万多起。仅今年前三季度,兰州市新增车辆55760辆,平均每个工作日新增机动车284辆。道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城区道路交通流量日趋饱和,平面交通、人车混合交通为主的现状短期难以改变。

    省公安交警总队总队长党尕告诉记者,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目前存在很多问题,如:道路等级和车辆安全性能偏低、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道路通行效率低、交通事故高发、处理难度增大等等,这些问题都急需从法规层面作出调整和规范。

    这次即将实施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针对道路交通管理和事故处理出现的新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新规。比如:

    车祸赔偿,城乡遇难者“同命同价”。《条例》中提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区、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校车司机须连续3年安全驾驶。《条例》规定,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人罚款5000元。

    开车打手机受罚200元。《条例》规定,驾驶员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看电视的,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休息少于20分钟的,将一律处以200元罚款。

    行人故意撞机动车负全责。《条例》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至50%的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交通警察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尤婷婷)

相关报道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月起实施规定送车祸伤者入院后“闪人”的仍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机动车行驶中遇校车应当让行

    12月6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进行了新的界定,送伤者到医院后,未报案就“闪人”的仍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机动车在行驶途中遇到校车应当让行

    对于校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驾驶人应当有3年以上驾龄;校车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除对校车管理进行严格规定外,《条例》还明确了校车享有的一些“特权”,如“校车可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机动车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应当让行”等。

    《条例》要求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结合本省实际作了补充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不得在车行道上赶骑牲畜,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拦截车辆或者玩耍,也不得在车行道上发放广告、兜售物品。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实行城乡“同命同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现实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条例》明确,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作了划分;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作了“同命同价”的规定,不再有城乡区别。

    肇事送伤者入院后“闪人”仍视为逃逸

    针对现实工作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难点问题,《条例》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报案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或者保护现场,逃离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未报案或者未留下真实联系信息离开的;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省公安厅纪委书记曹义鸿表示,《条例》是建国以来我省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条例》纳入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在组织广大交警认真学习的同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梁峡林)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首次明确校车行驶过程中享有“特权”——

    机动车行驶途中遇校车应让行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首次明确校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享有的种种“特权”,并对校车管理作出细化规定。

    【事故赔偿】

    人身伤亡赔偿作“同命同价”规定

    据介绍,目前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10.2万公里,机动车增至196万辆,驾驶人达230万人,年处理各类交通事故3万多起,面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势非常严峻,现实工作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则更是难点问题。对此,《条例》作了明确规定。

    对逃逸案件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便于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对逃逸案件的界定。如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一)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二)报案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或者保护现场,逃离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三)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未报案或者未留下真实联系信息离开的;(四)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作了“同命同价”的规定。如第七十条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校车管理】

    校车车身喷涂统一外观标识

    2011年11月16日,我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发生的校车交通事故,共导致2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我省交警部门对省内各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了摸排。根据截至11月30日我省摸排统计:我省长期承担幼儿园接送学生的车辆571辆,其中城市幼儿园239辆,村镇幼儿园332辆;承担中小学校接送学生的车辆302辆,其中城市中小学117辆,村镇中小学185辆。

    针对我省今后的校车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特殊车辆的严格管理,如第二十七条规定:“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在行驶中遇到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时,驾驶人应当让行。”同时还明确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人罚款5000元。

    【罚款标准】

    三个原则细化罚款幅度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条例》对罚款的幅度细化了标准,对涉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在确定具体的罚款标准方面,主要坚持了以下三个原则: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严管理、从重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上限或者中上限设定处罚。如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我省在制定的条例中,对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了4000元的罚款标准;对轻微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有可能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必须罚款的行为,考虑到我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大部分按中低限设定罚款数额。如对未取得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处500元罚款。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