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廖长春报道 7月19日,泰宁县法院对一起六旬老汉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人重伤案件作出宣判,以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12月23日8时15分许,被告人叶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泰宁下渠渠口往下渠乡方向行驶,在下渠至梅口101乡道1KM+260M路段左转弯时,与严某驾驶往梅口方向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严某重伤的后果。经交警认定:被告人叶某负主要责任,严某负次要责任。严某的损伤属Ⅵ级伤残(六级)。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可以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