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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相邻权与地役权?
来源:中国企业维权网 作者:廖长春 点击:47 日期:2010-7-28 字体: [大][中][小]

    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亦一直以相邻权取代地役权。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人们才对相邻权与地役权有了重新的认识。《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相邻权,属所有权的范畴。《物权法》第156条规定的地役权,是用益物权。

    实质上,相邻权与地役权系两类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民事权利,其共性表现在它们都是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而利用邻人不动产的权利。它们的区别表现在:

    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间的相邻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仍然属于所有权的一部分;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是最古老的用益物权。

    产生的原因不同。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地役权则可由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基于约定产生,地役权作为财产权,亦可因继续取得,另外在“兼具继续及表见的要件”下,地役权还可以依时效而取得。

    调节的范围、作用不同。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包括土地相邻关系,也包括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而地役权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是土地相邻关系;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其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

    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不同。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决定。而相邻权的行使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仅规定了5种土地相邻关系,其内容十分有限,而地役权的设置能够运用私法自治的特性极大地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有着相邻权不可替代的功能和独特而重要的适用空间。

    (作者单位:福建省泰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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