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众翘首以盼当事警方能够知错就改时,公安部的通知先行而至。这份通知点名批评了“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从内容看,公安部的通知并无新意。但在游街示众等“羞辱式执法”依然抽风式发作的当下,这份内部通知仍有其意义。就在通知公开前一天,还有广东某地公安机关的官方微博在为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辩护。该微博称,“用绳牵卖淫女,不违法。要求违法犯罪人员指认现场,是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一种证据”。这一论调应能代表部分民警的观点,面对舆论一边倒的批评,仍有民警不理解、不服气,当然也拒不道歉。
而事实上,卖淫只关“治安处罚”,而无涉“刑事犯罪”;所依之法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刑事诉讼法》。公安部的通知,有助于在警方内部统一思想,终结诸如“将卖淫女游街示众是否违法”这般极为幼稚的法律争议。
当然,肯定公安部此份通知的同时,也要看到通知的局限性。游街示众早已有之,“羞辱式执法”的基因也在一些执法人员心中根深蒂固。近日另一则新闻“湖北打错门”中,武昌区公安分局局长带领两名打人的下属到医院病房向受害人当面道歉。报道称,两名警察不说话,只是自抽耳光。在警察的自我羞辱式道歉与羞辱他人式执法中,看不到对人格权的应有尊重,反而映照出一些执法者的畸形心理。
一纸通知当然无法杜绝违法,更难改造基层执法“亚文化”。通知的意义在于“宣示”而不在遏制。不论文本上的表达如何严厉,如果没有责任机制跟进,严禁就注定会成为“言禁”。对“羞辱式执法”的明文禁止,至少可追溯至22年前。1988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令要求对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此通知用语不可谓不“坚决”,不可谓不明晰,但22年过去,游街示众依然、羞辱执法依然。究其原因,不在其他,只在责任机制缺失,违法成本太低。
很简单的道理,遏制违法再度发生的必要条件,就是“惩前”。无“惩前”则无“毖后”。
从网络舆情的最新发展看,很少有公众对“通知”的“坚决制止”抱有乐观。民心的挽回,质疑的平息,已非一纸“通知”所能承载之重。于“通知”之外,民意更期待的,实是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如若不然,下一轮“羞辱式执法”还会抽风式发作,舆论风暴也会以更猛烈的方式冲击执法不当。